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社团注销后财务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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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和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1、清算是指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应收应付资金和证券数额的过程。清算结果确定了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
2、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3、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4、清算结算 :一笔交易并进入纪录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不需实际货币的有形交换。一般而言,支付活动的过程包括交易、清分和结算。其中,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
5、(动)把一定时间内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现金~。结算,是指把某一时期内的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总结、核算。结算分两种: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转账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入收款单位。
社团协会注销后财产如何处理
1、法律分析: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2、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时,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团体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3、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剩余的合作社财产,应当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清算组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实施清算方案;办理 注销登记 。
4、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5、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6、《慈善法》第18条明确,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才能注销。
协会注销需要哪些流程
1、法律分析: 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将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2、法律分析:民间团体协会注销程序: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3、在长春市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清算报告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无。
4、审核流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审核结果。收到注销注册证书 经过城市规划师协会审核之后,如果审核通过,就会收到注销注册证书。届时,城市规划师的注册信息也会被清理掉。
5、在长春市办理“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注销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6、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本注销后交给谁保管
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民办非企业注销后资产属于人所有。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有剩余财产所有者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以移交档案馆代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社会团体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有无法律法规可循?
1、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
2、(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4、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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