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财税实务问答的意义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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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5日)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购进的汽车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方面。
解 由于接受专利转让的企业为境外企业,因此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 专利转让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是居民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0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问题1:如何暂估成本才是对的?看到公司会计毫无依据的直接就这样做了一笔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解 对于暂估,需要建立在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不是想当然的随便胡乱估计。
解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16号)规定,自2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16号)规定,自2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分期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对2019年-2021年入账期间补记的折旧,税务上也是不得在补记年度税前扣除,后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扣除。
3、解 白蚁防治,虽然也是一种“病虫害防治”,但是并不是属于为农业生产的。
4、解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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